在我國離婚官司前調解幾次
其實也不排除有很多離婚官司當中的原告方對法庭的調解工作是特別不配合的,甚至從心底裡就希望工作人員能夠直接跳過調解的這一程式,對離婚官司直接行審判宣告離婚的。可是,離婚官司也是受到民事訴訟法的約束條件,一般都是一個必須要進行的程式之一的。那麼,在我國離婚官司前調解幾次?
一、在我國離婚官司前調解幾次?
法院進行婚姻調解工作是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一) 起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定走進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並不立案,而是給你開一個收取材料的單子給你,在45天內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他會先和被告聯絡,確認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進行調解。
(二)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支援下調解。
(二) 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
二、離婚官司法院調解的規定是什麼?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起訴離婚時,法院必須進行調解。
2、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3、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由此來看,離婚官司當中的調解的這一程式幾乎是貫穿著整個審判過程的,工作人員一般在起訴前,開庭審理的時候,還有開庭訴訟的過程當中都會進行適當的調解的。但本質上,在起訴之前的調解是對關鍵的,只要開庭審理了的話證據足夠充分也有可能第一次就直接宣判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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