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官司法官如何調解?
其實最近幾年來我國的民事訴訟量特別多,尤其是民事糾紛當中的上訴率也是處於一個居高不下的狀態,這對於我國民事審判的公正性也造成了一定的壓力,很多民事案件之前會適用於民事調解制度。就包括離婚官司,肯定也會之前先由工作人員進行調解的。身處離婚官司當中,自然也比較關注在我國離婚官司法官如何調解?
一、在我國離婚官司法官如何調解?
法院調解的原則,是指在進行調解活動和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和當事人應當共同遵守的基本準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兩個原則: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進行調解工作和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為前提,不能強迫。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程式上的自願和 在實體上的自願。
(二)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合法原則要求:
第一,調解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二,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要正確處理自願與合法的關係。
第二,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要求與判決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法院調解不僅僅是法院運用審判權解決民事
二、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式嗎?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4、調解書的效力:
訴訟內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經法院稽核後,並簽字或蓋章後,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反悔不簽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訴訟外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並簽收後,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糾紛也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合。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自由處分。這是法律所賦予我們的權利。
其實,法官對離婚官司進行調解的時候是有著一定的調解技巧的,站在專業的執法人員角度,跟平時我們勸別人和好的那種調解是不一樣的,但是工作人員不是要通過調解強制性的讓雙方和好的,調解的結果關鍵還是取決於雙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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