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一、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登記離婚明確了離婚冷靜期,訴訟離婚中冷靜期的適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怎麼辦理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涉及到離婚時是否需要冷靜期應當基於實際的離婚行為而定,如果對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了離婚協議,那麼離婚冷靜期就是沒有必要的,但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法官可以酌情設定冷靜期,目的在於避免出現衝動型的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1077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協議離婚的話,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這也就意味著雙方在這三天時間內,不管是哪一方反悔都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如果要訴訟離婚的話,就不存在這樣的一種規定的,但是人民法院依然是需要對此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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