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是強制性規定嗎
協議離婚沒有強制規定,離婚冷靜期目前並沒有正式實施。
《民法典》草案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間,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但目前,離婚冷靜期只是草案中新增的規定,並沒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正式實施。不過有些民政部門以及法院也在探索試行,期待對降低離婚率有所幫助。
二、離婚的訴訟管轄情況是什麼?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需要說明的是,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冷靜期,而是在《民法典》的基礎上提出了修正案。相關情況的確定需要一個漫長的驗證過程。具體情況,雙方可直接到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離婚或結婚手續,根據自己的意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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