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理解協議離婚?
就離婚夫妻來講,有的選擇的是協議方式離婚,而有的則是通過訴訟方式。具體該選擇怎樣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夫妻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決定。但在此之前需要先搞清楚究竟什麼是協議離婚,而訴訟離婚又是什麼意思。那究竟該如何理解協議離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應該如何理解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但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式簡易、便捷;
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二、協議離婚如何進行辦理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一)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三)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而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又該提供哪些材料,具體的手續又是怎麼辦理的。否則的話即使選擇了協議離婚,最終也有可能無法解除婚姻關係。但如果無法協議離婚的話,可以考慮看訴訟離婚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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