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婚姻財產糾紛多久下判決?
一、一般婚姻財產糾紛多久下判決?
一般婚姻財產糾紛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要延長的,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可延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有關審理時限的法律依據
民事案件自立案到開庭的時間法律是沒有規定的,由審理案件法官進行確定,但是需要在審限內開庭並審結。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訴訟案件開庭後幾天判決,就離婚訴訟案件來講,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不是根據開庭次數確定的,通常情況下一宗訴訟案件的一個審理程式法院只開庭一次,當然也存在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需要第二次開庭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姻財產糾紛的處理,是可以首先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是可以簽訂協議來進行處理的,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是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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