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基本程式是什麼
一、離婚訴訟的基本程式是什麼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係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於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離婚訴訟程式的步驟如下:
(一)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二)審理
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後,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委員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判決書。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四)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癒的;
(五)婚前缺乏瞭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六)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七)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十)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現實中,導致夫妻離婚的情形比較多,但不管是怎樣的情形,最終都是要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了。不然的話,即使經過法院的調解,結果是失敗的,最終也無法依據《婚姻法》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由此可見,起訴離婚並不是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那麼最終就一定可以離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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