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走司法程式的過程是什麼?
一、訴訟離婚走司法程式的過程是什麼?
去法院訴訟離婚程式是:
(一)起訴。
(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
(三)審理與判決。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房產分割需要繳稅嗎?
離婚房產分割不需要繳稅,離婚財產分割一般是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夫妻雙方協議不成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三、離婚女方能得到賠償嗎?
離婚女方一般不能得到賠償。但如果,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女方有權請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之後女方一般是不會有額外的補償的。如果是夫妻有房產的,在進行房產分割之後是不需要繳稅的。訴訟離婚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判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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