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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庭審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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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訴訟請求

離婚官司庭審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離婚訴訟請求出於策略方面的考慮,既可能是為省案件受理費在訴狀中故意少列財產分割請求;也可能是為給被告一個“煙霧彈”,故意少提訴訟請求,讓被告放鬆警惕,在起訴書中會少列訴訟請求。當然,也可能因財產調查的限制,有些財產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等需要通過法院調查才能知道,不得不少列訴訟請求。為此,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原告可以在庭審結束前的任何時間,向法庭要求增加訴訟請求。

對於訴訟請求的增加,千萬不要不好意思認為這是給法庭增加麻煩而不好意思提。處理麻煩是法庭的職責所在,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否則後果可想而知。而增加訴訟請求的方式,只須在庭審過程中口頭向法庭闡明即可,由書記員作出記錄。

若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在法庭第一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時調解成功,要麼是雙方和解,撤回起訴;要麼是達成離婚調解協議。

2.法庭發言簡明扼要

離婚糾紛的特性所在,必然牽涉太多的情感糾葛。無論是原告方,還是被告方,都可能有滿腔的抱怨要在法庭上一一抒發出來,並希望法官能充分了解自己的無辜和對方的過錯。而法官往往會打斷當事人的這種繁複的陳述,要求當事人簡明扼要地敘述相關問題。很多當事人一被法官打斷,下一步則不知道該說什麼了,只得放棄不再陳述。

有經驗的律師事先就會告知當事人法庭的庭審步驟,一個完整的庭審過程會有幾下十四個步驟,即:1)原告闡明訴訟請求;2)被告答辯;3)原告舉證;4)被告質證;5)被告舉證;6)原告質證;7)法官詢問原告;8)法官詢問被告;9)原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一輪法庭辯論;10)被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一輪法庭辯論;11)原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二輪法庭辯論;12)被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二輪法庭辯論;13)原告最後陳述;14)被告最後陳述。

而法官對當事人的詢問,一般圍繞以下七個方面發問:1)雙方如何認識;2)結婚登記時間;3)婚後有無生育子女;4)婚後感情如何;5)雙方發生矛盾的原因;6)有哪些共同財產;7)有哪些共同債務。

每個法官的庭審方式會有所不同,但都大同小異。當事人針對以上情形,簡述清楚相關問題即可。

3.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離婚訴訟涉及到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在庭審之前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註明擬申請出庭作證證人的具體身份,要證明的內容。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情形,常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特別是另一方的過錯情況;二是,證明雙方對外的夫妻共同債務。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常會向法庭提交證人的書面證言,或是向第三人書具的借條等。這些書面證詞,在證人不到庭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確認效力。而有經驗的當事人常因此而拒絕質證。

為此,若證人的證言對本案事實的認定有關鍵作用,一定要在庭前準備好,並且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內提出。別指望法庭會通知當事人是否要申請證人出庭,也別等到下一次開庭時再申請出庭,因為你根本不知道庭要開幾次。

4.申請財產評估或鑑定

對於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雙方爭議較大的,則要申請專業機構對財產的價值進行評估。但要注意的是,評估一定要在庭審過程中申請法院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否則,自行委託評估公司,只能是白白浪費評估費。

財產的價值,如房產,可以先至房屋中介公司進行詢價。中介公司給出的市場價會略高於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這樣做的話,可以事先做到心中有數,避免陷於不必要的爭執中,儘可能達成調解為宜。若是出現一方惡意將房產轉讓或是將財產損壞,為追究對方的賠償責任,則必然需要對財產價值作出評估。

5.申請財產保全

在離婚訴訟中,往往會出現一方故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對此,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就尤為重要。

但並非在離婚訴訟中就一定非採取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不可,畢竟還涉及到保全費的交納及擔保財產的提供問題。並且,如若離婚請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援,則保全亦會隨之解除,而之前交納的保全費由原告方獨自承擔。

為此,申請財產保全要注意以下三個前提:一是,有相對充足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二是,對方有可能在起訴離婚後不在同一個城市生活,以後找對方執行會比較困難;三是,對方轉移財產後,無穩定的職業及收入,以後不便執行。

標籤:離婚 庭審 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