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判斷分居時間?
離婚怎麼判斷分居時間?這是分居離婚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同時也是當事人容易忽略的地方。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夫妻以感情不和而持續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時間的,才會做出離婚判決。而關於分居時間的判斷,則包括了分居時間的計算和相應證據的提供。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分居時間如何計算
(一)法律上的分居必須是感情不和導致分居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異地工作,可能是長時間出差等等,但是作為離婚理由的分居則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也就是說,分居並不是被迫的,而是夫妻自願選擇的、有意為之的。
(二)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雙方協議(含默示行為)的時間而定,如雙方意見不一致,則由法院查明;在無法查明的情況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時間較短的作準為宜,這樣有利於維護家庭的穩定性。
(三)不能累計計算
法律中所說的“分居”的時間,必須是持續不斷的,即從雙方最後的同居狀態結束時起至一方起訴離婚時。在“時斷時續”和“分分和和”的情況下,分居時間不應累計計算,而是以最後一次分居的時間為起算點。
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分居兩年
(一)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人證,如朋友、親戚或鄰居,除了證人證言外最好再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這樣被法院採信的機率高。
以上就是對“離婚怎麼判斷分居時間”的詳細解答,不知道有沒有幫到各位。實踐中,不同夫妻的分居情況不同,而只有在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況下,滿足其他條件,法院才會做出離婚判決。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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