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時怎麼分割?
現在很多年輕人是先同居,然後再登記結婚。那麼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在分手時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出相關的內容,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A和B於2002年開始同居,2003年A全款購買房產一套,登記在A的名下。2004年A和B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又購買房產一套。現A、B感情不和,起訴離婚,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於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直意見。B認為2002年就已經同居,為了這個家付出了全部青春,兩套房產都屬於共同財產,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A認為2003年購買的房屋是登記結婚前買的,屬於個人財產和B無關,不同意分割該房屋。那麼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是否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呢?
婚後購買的一套房屋,毫無疑問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2002年的房屋雖在A和B同居期間購買,但同居本身並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故不能僅憑存在同居這一事實確認同居期間一方購買的財產為共有,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律規定,同居期間一方購買的財產,主張共有的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B主張爭議房屋其為共同財產就要舉出證據證明其購買房屋時進行過出資,但案件審理中B並未能舉證證明,根據查明的房屋購買時間及房款交納情況,應確認該房為A個人婚前購買財產。
涉及到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規定,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這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同居財產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房屋屬於不動產,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物權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也就是說,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於誰的財產。除非非登記一方有證據證明登記的財產是雙方共同購買的。
在案件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認為,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而不能適用法律有關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作出處理。即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應直接認定屬於雙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舉證證實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並經營,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形下,才能主張分割共有財產。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並不必然是共同財產,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只有提出有關證據,才能享有對同居期間積累財富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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