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一、什麼情況下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不適用離婚冷靜期的情況有:家暴、賭博等不良情況;起訴離婚的情況。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式的冷靜思考期間。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願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即兩願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總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不存在當事人兩願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三)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設定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期間適當,就不存在干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保持婚姻的穩定,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願
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式。當事人冷靜思考後,如果確係自願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願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式,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目前我國現行的規定中針對離婚的情況需要先執行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冷靜期到期之後雙方如果依然決定離婚的,在攜帶相關的材料到當地的民政局進行離婚的登記。但是這種情況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起訴離婚或者有出現賭博、家暴等不良行為的是不受冷靜期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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