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判刑後還有工作嗎?
一、國家公職人員判刑後還有工作嗎?
判刑後是會被開除公職的。依據《公務員法》:因犯罪而被判刑的,應當予以辭退。即便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有規定:勞動者被依法判刑的,用人單位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說: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企業職工,只要因犯罪被判刑的,都會丟工作。
而且明確公務員應當奉公守法,所以公職人員只要被判刑,肯定是開除,刑滿釋放後,原單位是不會接收的,而且也不能回覆公職身份。當然,刑滿釋放後,公職人員再找一份工作是可以的,非編職務也有可能擔任,但公職肯定是沒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所以,被判刑後,是一定會被開除公職的,此後將永遠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二、國家工作人員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行政機關國務院處分條例》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公務員一旦被判處緩刑即意味著其依法被判處刑罰,自當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不能保留其工作。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尤其是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更是需要嚴厲的處罰,因為國家工作人員代表的是我國的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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