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根據新婚姻法孕婦遭家暴應該怎麼辦?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廢止。
在當代這個社會,家庭暴力問題十分突出,同時,我國政府以及社會上的各界人士對於這個問題都是非常重視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的時候還會出現孕婦遭遇家庭暴力的情況,那麼,在我國根據《民法典》孕婦遭家暴應該怎麼辦?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婦女正在或已遭遇家庭暴力怎麼辦?
首先,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險,要大聲呼救,儘可能讓鄰居聽到或尋找機會撥打報警電話“110”。 其次,如果暴力發生,要注意收集證據。受害婦女應儘快就近到醫院診治,告訴醫生受傷的原因,請求醫生詳細、準確、客觀地記錄傷情,為進一步尋求司法鑑定創造條件。 第三,可以找當地婦聯求救,尋求維權援助。許多婦女遭遇家庭暴力後,在向各級婦聯組織投訴時,既不願留下自己的名字,也不願留下自己的地址。婦聯在接到這類電話投訴後,由於找不到受害人,因此無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援助。因此,受虐婦女在投訴時,一定要留下自己的真實姓名和地址,而婦聯也一定會及時地為其提供幫助,並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可以訴諸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什麼是家庭暴力?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現為積極的身體打擊和消極的精神虐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治療,不準受害人回家等等。
我國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徵:
(1)發生於家庭內部,較一般的虐待行為有更大的危害性、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強勢地位的成員;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這些受害者(大多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所以,長期對暴力行為採取哭泣、忍讓或沉默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者有恃無恐,氣焰更為囂張。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例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張上出於故意的,而且,施暴行為在時間上具有一定連續性的。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首先肯定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能夠忍氣吞聲。其次,至於怎樣進行維權,最簡單的辦法是找當地的婦聯尋求幫助,當然,在發生暴力的時候,應該儘量的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這樣能夠使自己受到的傷害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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