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和原因不同。是對違法關係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後。
2、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無權。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程式不同。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程式進行。而離婚,一既可依訴訟程式進行,也可依程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式進行。
5、法律後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在“婚姻關係”被宣佈無效或撤銷後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二、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後果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男女當事人的同居關係,可能產生生兒育女的事實,隨之而來的是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確定。從基本的法學理論看,由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因此,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及司法實踐看,許多國家都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採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國民法典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離婚也就是解除婚姻關係,無效的婚姻還有可撤銷的婚姻存在本質上的區別,需要按照具體情況進行認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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