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2歲歸誰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2歲歸誰?
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因為未滿二週歲的子女,對母親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賴,是父親所不能替代的。加之母親更耐心、細緻,無疑較父親更能勝任撫養嬰幼兒的職責。
當然,二週歲以下子女隨母親生活作為一項規定並不是絕對的,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隨父親生活:
(一)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二)母親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雖屬於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
(三)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子女的。
(四)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二週歲以下子女可隨父親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由此可見,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親生活為普遍原則,以有特殊事項存在而隨父親生活為例外。
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二)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有孩子的不可避免的會牽扯到撫養權的問題,孩子在兩週歲以下年幼的孩子,考慮到年幼的孩子母親照顧會比較細緻,一般孩子的撫養權都是歸屬母親所有,如果母親有疾病或者具備不利於撫養孩子的條件,那麼可以由父親來進行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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