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內一方轉移財產該怎麼處理
《民法典》生效後,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建立,會讓離婚變得更加困難。
夫妻中弱勢的一方有可能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讓我想到王女士最近諮詢的一個問題:如果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在離婚冷靜期內,我丈夫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家裡的車子、房子都掛在他名下,他賬戶還有不少存款……所以今天我們來聊聊,在離婚冷靜期內,弱勢的一方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呢?
1、離婚冷靜期的流程應該怎麼走?
上圖看起來有點複雜,大概意思是:以前離婚,只要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就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在離婚協議上簽字”。
但明年想協議離婚,離婚登記程式需要經過這樣5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首先需要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申請後由民政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進行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這30年內任何一方反悔,這婚就離不了;等30天好不容易過去,雙方需要共同領取離婚證;如果第二個30天內沒領取,同樣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這樣看來,明年協議離婚確實有點難。
民法典草案擬引入冷靜期時,就收到一片反對的聲音……
2、為什麼要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
最直接的原因是,這幾年,我們的離婚率越來越高了。
建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為了防止衝動性離婚、草率離婚,給閃婚閃離“降溫”。
一些年輕夫妻為了應對安置工作、父母的壓力或者單純出於情感衝動選擇“閃婚”。
又因價值觀不合、經濟問題或者一些生活上的瑣事而“閃離”。
年輕人氣盛,有時面對婚姻的矛盾處理得不夠冷靜,很容易對彼此造成情感的、身體上的傷害。
雖說冷靜期制度是為了維繫“小家”和“大家”的穩定。
但究竟有多少人需要給閃婚閃離“降溫”,仍有待商榷。
畢竟大多數夫妻想離婚並不是因為閃婚、不懂處理婚姻的問題,恰恰是太懂了,看透了彼此,到了無法調和的地步。
3、離婚冷靜期內,對方會採用哪些方法轉移財產?
「暗度陳倉」“暗度陳倉”,將儲蓄、工資等取出,另存於某個外地銀行賬戶中,在離婚的時候,把空的銀行卡交到法院,說其他的錢都用在家庭生活開支上了。
「轉移資產」將存款以現金的形式取出,存到別的銀行或者以別人的名義存到銀行;或者先用別人的名義買房,離婚之後再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毀壞,他得不到,也不給你留下。
「低價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與第三人串通,把汽車或者房屋低價賣給第三人,然後告訴你,只賣了這麼些錢。
「偽造債務」偽造債務是最容易發生的轉移夫妻財產的方式之一,這些所謂的債務需要法院判決來確認,對於無緣無故出現的債務要萬分注意了。
「買股票、基金等理財類產品、公司股權等」買股票,等離婚後把股票拋售,套取現金。
用他人名義入股,自己成為該公司的隱名股東,等離婚之後再套現。
4、當發現對方轉移財產或者離婚後才發現該怎麼辦?
王女士問這個問題時,語氣中隱隱透出幾分擔憂。
她擔心在冷靜期內,丈夫作為強勢一方想轉移財產的話,離婚時她什麼也都分不到,枉費辛苦為家庭付出那麼多,那對她來說實在不公平……對於這個問題,首先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這種需要所有權登記的財產,以及其他金額、價值大的財產,應將自己的名字寫入產權證書,或者簽署其他證明檔案。
注意掌握對方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收集對方的大額儲蓄資訊、取款的憑條或信用卡刷卡記錄。
掌握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另一方資金的流向情況,以便進行必要的反駁或抗辯。
注意收集和保管購買財產的發票,預感到一方可能轉移隱匿財產時,可請他人來家列出財產清單並簽字,或請公證機關公證、請律師見證。
對於一方轉移財產的行為,蒐集證據非常重要,這是為訴訟做準備。
關於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我國《民法典》是這麼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並沒有真正離婚,仍然處於婚姻存續期間。
像王女士這種情況,如果她發現丈夫有轉移、變賣車房等行為,離婚時,可以請求法院對男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如果是離婚後才發現丈夫之前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話講起來容易,實際操作起來非常困難。
首先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以及蒐集證據等相關問題,這時候往往需要專業律師輔助,否則很可能使自己分到的財產遠遠少於應該得到的份額。
離婚之前請三思,但既然已經決定,還是要給雙方一個痛快的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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