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彩禮如何分配?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是偏高的,而其中最多的也就是那種婚後沒多久就離婚的情況。此時如果是男方要求離婚,並且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的話,除了會要求分割財產外,同時還有可能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這樣的情況下,男方起訴離婚彩禮如何分配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結婚時收的彩禮如何認定
按照地方的一般習俗,訂婚要舉行訂婚儀式,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者各自的父母、親朋好友會向訂婚人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這種給付財物行為的性質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1、基於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而發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為名向對方索取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因違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婚約一方在平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小的財物,以此來增進雙方的感情,進而促成婚姻的成立。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與婚約習俗無關,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範疇,為一種無償的贈與。
3、婚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不是一種無償的贈與。男女雙方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為預期的,這些財物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是可以請求返還的。
二、男方起訴離婚彩禮如何分配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適用,應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要把握處理彩禮糾紛的基本原則,即《婚姻法解釋二》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2、3項的特殊情況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其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中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標準,而不是相對生活困難。所謂絕對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大部分時候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男方都會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當然前提是之前結婚的時候男方給付了結婚彩禮給女方。但最終是否可以成功要回彩禮,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滿足法律中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了,要是不滿足的話,即使起訴到法院,也是不會得到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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