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限制嗎?
一、合同解除權該如何行使
行使解除權的程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零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行使解除權的程式適用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會被違約方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解除權對權利人而言是一種利益,這種利益是否被解除權人捨棄或推遲取得,只要無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損於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應允許。所以,行使解除權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現為解除權人可以在合同解除與請求繼續履行之間選擇,解除權可以在特定期間的任何時刻行使,可以採取和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等。
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有期限限制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綜上,在我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
事實上,雙方協商的方式並不是解除權的喪失,恰恰相反,正是由於解除權的存在併發揮作用,才使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此可見,擁有合同解除權是很重要的,因此,建議您在準備交易時,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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