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結婚證離婚彩禮怎麼退?
未領結婚證,不存在結婚的事實。如果收了彩禮,在你們結束關係的時候,男方有權利要求你退回彩禮。假如彩禮你沒有用來買嫁妝,或者沒有變相再給男方帶過來。那麼一般情況下是需要退回的。沒有辦理結婚證,那麼你們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在法律上你們就是沒有結婚,也就沒有離婚可言。法律有規定,彩禮是要以結婚為前提結婚的,在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結婚,而最後兩個要分開,彩禮是要退還的。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解釋(二)》第十條體現了對彩禮習俗的認可和指引,對彩禮利益關係給予了有力的調整。
第一,給付彩禮後,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係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在現實中,存在男女雙方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因為現在的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相當於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意結束同居關係的情況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按照法律規定,女方也應當返還。但是對於在雙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禮禮金部分,可以不予返還。所以準備結婚的男男女女都應當明白,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締結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係。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否則男方可根據法律規定要回彩禮。
第二,給付彩禮後,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該情形的關鍵在於是否認定“確未共同生活”。這種共同生活應當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著雙方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沒有夫妻感情。只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實上的夫妻。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這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現實的尊重。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法院也解決過很多這樣的糾紛。
第三,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又離婚,若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使弱者得到應有的保護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生活困難的界定可以參照《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要求返還彩禮的給付人負有證明“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院將無法支援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對於彩禮的相關認定,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沒有形成事實夫妻關係之前,彩禮是可以退還男方的,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顯然雙方並沒有形成法定的夫妻關係,如果存在其它的事實夫妻關係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證明,最後由司法機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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