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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證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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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證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辦理結婚證了符合條件的話還是可以要求退回彩禮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我國民法典》,並未對婚約和彩禮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係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一旦雙方結婚,婚約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減少返還數額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四)、司法實踐的有益探索

省高院民一庭庭長鬍國運表示,對於基層法院來說,彩禮返還案件的遞增對法院的審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於德興市法院的做法,他表示,《標準》結合婚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結婚時彩禮的用途、婚姻解除原因等,對不同情況進行綜合考量,細化了返還比例,讓法官針對此類案件有理有據判案,能大大增強實際可操作性。

胡國運表示,省高院曾對彩禮返還案件有過解答,但基層法院從實踐中制定出來的標準將更有可操作性。《標準》的制定為該院審理涉及彩禮返還案件提供了統一的裁判標準,是對基層法院從司法實踐中遇到問題做出的有益探索。他表示,這也是他首次瞭解基層法院的此類做法,值得全省類似案件較多的基層法院借鑑

在結婚的時候,男方都是會給女方彩禮的,這個時候一般都是女方的彩禮都是會在生活中使用掉。所以說這個時候,如果要求女方退回彩禮的話,就要看花費了多少,剩下的再將彩禮退回給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