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非法轉移怎麼辦?
離婚前私自轉移房產怎麼辦?
1、轉賣給第三方的,離婚時,發現一方擅自過戶的事實。可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物件。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物件,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是公平交易,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然後,去法院提起訴訟。
2、贈與的,未過戶的,可以直接請求法院確認贈與行為無效。過戶的,可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證據。查詢受贈人的情況,進而提起訴訟。
3、以他人名義買房的,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如果一方並不富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
4、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的,此時最重要的就是買房出資證明。因此,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在此提醒以下,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避免出現離婚房產轉移的行為,損害自己的利益。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有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買受人如果明知一方為擅自處分,或者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轉讓給雙方的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則單方處分無效。
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處分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妻雙方的親屬或者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單方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
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房產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應予以支援。
在離婚的時候,對於雙方的財產處理首先需要通過雙方的共同同意,不得私自進行轉移或者出售,如果發現的話,在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可以要求其少分財產,不能損害該得的一方的基本利益,如果雙方對於財產分割有爭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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