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分配如何評估?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的相關手續之前,需要就家庭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協商達成一致,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合意的,則應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後判決,作為普通家庭共有財產中價值最大的房產,在離婚分配時一般採取房產權屬歸一方所有,並由獲得房產所有權人根據房屋價值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那麼,離婚房屋分配如何評估呢?
一、房產價值如何評估
離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而非購房時的價值。很多當事人在離婚房產分割時,習慣以購買時的價格計算及分割,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不能成立的。
房價的市值一般由當事人雙方估價後達成一致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一般由原告申請向法院評估,並預交評估費用,由法院委託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分割的標準。一般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從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評估費用,一般在判決離婚後,由當事人雙方分擔。
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式確定和處理財産,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二、離婚房產分配的相關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房屋分配如何評估的問題,當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存在異議時,可以由起訴方申請並預付評估費後,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評估費由雙方分擔,同時,評估並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式,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競價等方式來解決房屋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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