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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財產離婚怎麼分配

女方的財產離婚怎麼分配

一、女方的財產離婚怎麼分配?

女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是不參與分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雙方自願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協議離婚又稱自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協議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雙方離婚是完全自願的,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達成了一致意見。其中,子女問題,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這裡所謂女方的財產,如果是結婚以後女方一個人在外工作,而男方在家裡面照顧家庭的話,看上去是女方的財產,而實際上女方一個人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婚前財產不會因為離婚受到影響,女方的婚前財產也不會因為結婚時間久了就自動變成夫妻共有財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