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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包含那些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包含那些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包含那些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方或雙方獲得的財產或收益,具體範圍為:

1、工資、獎金,以及以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

2、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於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

5、一方一個人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是夫妻法定財產製,雖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規定為共有,但是也規定了屬於一方所有的個人特有財產。所以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首要任務是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時,就是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約定財產、家庭財產區分出來。離婚時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有分割問題,並不是屬於雙方的財產都面臨分割的問題。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需要自己多加留意自己的個人財產是否存在爭議,一旦自己喪失法律上的支援,那麼有關的權益維護就會出現問題,但是最為重要的是自己需要學會有效的協商,這樣事情的解決就會較為簡單,但是更為重要的是自己需要多加了解法律細則。

標籤:夫妻 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