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公證模板包含哪些內容?
一、夫妻共同財產公證模板包含哪些內容?
夫妻共同財產公證模板包含男女雙方的基本資訊以及對財產的分配,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有關的產權證明;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的程式:
1、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
三、公證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1、工資、獎金。
這裡的工資、獎金,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證券、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戶,這些均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的範疇,在婚姻存續期間,因上述行為而取得的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意見》51.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與此相對應,接受繼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否則放棄的效力就沒有“著力點”了,這已經成為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的共識,《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
4、其他: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最好的方式,莫過於夫妻雙方能夠通過協商方式,將財產的分割,以書面的方式呈現,此時為了避免日後任何一方稱是在對方壓迫等情形下分割的財產,在協商分割之後,會進行公證,提出請求後,公證處會按照模板給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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