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對方有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後發現對方有財產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重點是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對於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又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其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關於精神損害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對此條解釋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至於協議離婚後可否提起賠償要求,解釋(一)並未提及,但後來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 離婚財產分割應當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分割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在離婚財產分割的過程中,存在私自轉移或者隱瞞的情況,顯然是屬於違法行為,另一方可以申請重新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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