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重大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環境重大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或者沒收同等數額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或者企業營業執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二、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雖然法律規定,數額較大的罰款屬於重大行政處罰,可是,對罰款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沒有統一規定。對於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但聽證不是必不可少的程式,若當事人沒有提出聽證的,就要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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