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有共同犯罪嗎?
一、汙染環境罪有共同犯罪嗎?
汙染環境罪有共同犯罪。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二、汙染環境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關於汙染環境罪的罪過形態,染環境罪主觀方面應為故意。其一,汙染環境罪的客觀要件顯示出行為人積極地追求法益侵害,行為人的主觀上是故意的。其二,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其三,混合罪過說在目前刑法分則中沒有先例可循。在生產環節會持續不斷產生需要被處置的危險廢物,其對挖坑傾倒廢乳化液後可能對土地環境造成的汙染後果應當有明確的預判能力,在明知可能產生危害後果的情況下,任放任結果的產生,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概括的故意。
司法實踐中,對於危險廢物的委託、提供處置方,其往往對授意受託方違規處理危廢物品汙染環境的行為百般辯解、避重就輕。但無論從支付的費用,還是從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意思聯絡來看,委託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大多對後續汙染環境行為心知肚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司法機關只需要證明行為人明知對方無經營許可資質,無需證明行為人明知對方會實施後續汙染環境具體行為,即可對行為人以汙染環境罪共犯論處。
在當代的社會破壞環境,汙染環境的行為,比如說排放有害物質,都必須要受到嚴厲的懲罰,主要就是因為這個行為是屬於危害特定人員的一種行為,而且對於整個人類的生存健康發展都是有影響的,所以以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存在汙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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