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犯罪解釋有什麼?
一、環境汙染犯罪解釋有什麼?
汙染環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汙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二、汙染環境有哪些損害結果?
1、財產損害,是指環境汙染造成他人財物的減少或毀損。
2、人身損害,是指與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聯絡的合法權益所受的損害。環境汙染所造所的人身損害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公民的健康權利和生命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身體傷害或死亡。另一方面則是精神損害,指公民的精神、心理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恐懼、悲傷、怨憤、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
3、環境損害。傳統的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受害人有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事實存在。如果一行為沒有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那麼行為人並不負任何民事責任。但是在環境民事責任中,損害事實不僅包括一般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還包括對環境的損害。
環境損害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生活環境的損害。人們只有在一定的環境質量限度內,才能正常、舒適地生活。如果超過這一限度,則意味著生活環境受到損害,人們難以安適地生活。
第二,生態環境損害,陽光、水、森林等環境要素相互聯絡、作用、制約組成各種生態系統。
環境汙染的發生在現代社會是屬於違法行為,環境汙染的損害後果,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環境損害,財產損害主要是環境汙染造成了他人財產的損失;而人身損害包括損害公民的身份健康權和生命權。環境損害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生活環境造成損害,二是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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