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應該什麼時候起訴
一、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應該什麼時候起訴?
1、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有異議的,應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民法典》當中是明確的規定了三個月的除斥期的,而且沒有任何的原因可以延長除斥期,所以比較保守的做法,現在也是有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合同當中就把除斥期限約定清楚的,如果約定得比法律規定得時間長,那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當然會支援的。既然對解除合同有異議,那就應該抓緊時間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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