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員工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在前期如果順利的履行完畢,那麼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其是員工本人就應該考慮續簽的問題了。因為在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上勞動者佔有絕對的主動權,肯定有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員工不想續簽的這種情況。那麼,與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一、與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員工辭職時是否有補償?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如果是員工自己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一定要注意自己要提前的通知用人單位,好讓用人單位有招聘新人的準備,然後只要配合人事資源部的工作人員辦理離職就可以。完成好工作的交接,領取完畢自己的工資,拿到離職證明以後,就等於辦理完了離職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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