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生效應滿足哪些條件
合同效力1.77W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移轉於第三人。債權讓與須符合下列要件方能有效: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的或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讓與他人,即為標的不能,其讓與行為無效。
2、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結果,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其有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3、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9條的規定,下列債權不得讓與: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如僱傭合同、委託合同中受僱人、受託人享有的債權。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5、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否則,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的或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讓與他人,即為標的不能,其讓與行為無效。
2、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結果,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其有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3、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9條的規定,下列債權不得讓與: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如僱傭合同、委託合同中受僱人、受託人享有的債權。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5、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否則,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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