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1、概念上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2、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裡面可以包括試用期的規定,也可以沒有。但是,他們也可以不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簽訂試用期協議。所謂的試用期協議,本質上和勞動合同是一樣的,也是規定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是這個協議只適用於試用期期間,試用期一過,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3、收入方面
試用期是正式員工工資的80%。
4、可否隨意辭退方面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才可以辭退員工。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否則要賠償公司的損失,而公司不能隨便辭退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如果用人單位僅僅約定了試用期合同,一樣是屬於勞動合同的。
一般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可以視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建立在勞動關係成立,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需要根據協商的勞動期限確定試用期。超出法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計算在內。
過了試用期,可以要求單位直接按正式職工對待。正常上班,積極協商。協商不了,通過勞動仲裁維護權益。
一般來說,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發生上述爭議,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屆滿後按照正式員工對待,要求合法權利,協商不成,可採取勞動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
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的條件如下: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
-
二手房兩證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有效的條件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3、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4、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頭、書面和其他法定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
-
未生效合同的型別有什麼
律師解析:未生效合同有以下幾種型別:1、批准、登記型: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審批、登記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辦結審批、登記的手續前,該合同屬未生效合同。2、附條件型:附停止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前,該合同屬未生效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
-
民法典規定合同效力應該咋認定
律師解析:合同的效力確定方式有: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有效;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辦理手續後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