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後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辦?
一、懷孕後合同到期能否續簽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有何待遇
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30×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綜上可知,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依法享有生育津貼等社會法定福利,懷孕後合同到期不續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如果能證明用人單位因為懷孕而解僱員工,可以向他們依法提起訴訟,但由於不同情形可能適用的條例不同,具體實務操作還請您在本站網站諮詢線上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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