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與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客運合同與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客運合同與侵權責任同時存在的情況之下,對於當事人來說的話,可以選擇其中的一種責任要求對方承擔。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同時主張是不合法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只能選擇一個請求這是法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從立法上明示了我國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並賦予當事人選擇起訴訟由的權利。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二、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1、繼續履行
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混合過錯。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因為客運合同所發生合同方面的糾紛,同時也構成了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方面的權益,此時是可以對於兩種權益進行選擇,根據最有利於自身的原則來確定選擇哪種方式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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