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有哪些體現形式?
我國《保險法》第十條對保險合同是這樣定義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那麼保險合同有哪些體現形式?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在下文中為您解答這個問題,請閱讀了解。
保險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主要體現形式和證明。此外,投保單、暫保單、保險憑證、批單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1、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檔案,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檔案,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上載明瞭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檔案,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
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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