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法定解除
這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規定出來。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
(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
(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一是在合同約定可以於保險 責任開始後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對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不得要求返還,只能對剩餘部分可要求予以退還;一是在 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三)保險合同訂立後,因保險人破產且無償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保險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則相對嚴格,即保險人必須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在我國,這些法定解除事項主要有: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四)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保險合同中止。保險合同被中止後的兩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應當注意的是,當可行使解除權的原因發生後,並不自然發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須由解除權人行使後,合同的效力方消滅。
二、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又稱協議登出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登出保險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根據規定,如果是因為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為,導致解除了保險合同的,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並不需要退還已經支付的保險費。當然,從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開始,合同生效一直持續到解除保險合同,這期間產生的保險費,保險人也是可以不予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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