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性質產生之後可以要求違約金嗎?
一、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性質產生之後可以要求違約金嗎?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性質產生之後是可以要求違約金的;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預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的義務,而非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本約之交貨或者付款義務。預約合同,通常約定所要訂立買賣合同(本約)的標的物及價金的計算標準,以作為將來訂立買賣合同的依據。簡而言之,買賣預約,是雙方“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的合同。
二、預約合同違約三大責任有哪些?
1、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就構成根本違約。
2、由預約合同之本質決定,無論追究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或者解除預約合同後的損害賠償,均僅限於賠償機會損失(信賴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3、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成違約,但對方當事人不得依據關於強制實際履行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違約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無論該預約合同是否約定了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預約合同就是屬於雙方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所簽訂的合同,對於此合同只要一旦產生法律的效益,那麼只要一方違約,必定就要承擔違約金,所以,預約合同也是屬於一種承諾,在約定好之後就要依法的履行,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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