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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違約終止合同辦啥手續?

一、對方違約終止合同辦啥手續?

對方違約終止合同辦啥手續?

(一)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二)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式的規定。

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在因一方違約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在依合同約定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解除權的歸屬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

二、合同無效的話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後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了。

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

一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合同無效的話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因為合同無效的話,合同中的條款也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違反了有效合同的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和經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