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原則的內容是?
一、合同全面履行原則的內容是?
合同履行的一項原則。要求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規格、型號、期限、地點、方式、包裝、價款、酬金等,而進行的全面地履行。全面履行,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體現與充實。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的規定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此外,關於履行的方法不明確的,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從有利於債權人出發履行;也可徵求債權人的意見,依債權人同意的方法履行。至於合同履行的主體,通常是合同的當事人,在與合同的性質不違背時,也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或代為接受履行。
二、履行的方法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全面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三、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完畢前,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因不可歸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變更,若繼續履行合同將顯示公平,故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情勢變更多為計劃變動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決。因此,情勢變更問題遂以各種形式出現,因情勢變更而發生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民法典》對情勢變更原則作出明文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關於合同全面履行原則的內容,根據內容可以看出對合同的履行不僅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底線,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違約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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