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它們的不同點在於: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以委託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行紀合同在我國大陸被稱為“信託合同”,行紀人被稱為“信託商店”或者“委託行”。但這種信託合同與英美法系中的信託制度雖字眼相似,其實迥然不同;信託合同實系行紀合同,屬債法範疇,而信託制度則屬民法典的範疇;信託合同只含雙方當事人(行紀人和委託人),信託制度則含有三方當事人(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信託合同以行紀人代委託人買賣動產等財產為主旨,而信託制度則以受託人經營管理受託的財產為主旨。
委託合同,居間合同以及行紀合同之間具有共同的特徵,都是提供勞務而不是進行物的交付,同時三個之間又有各自的特徵。比如說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都是屬於有償的合同,但是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又可以是無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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