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未婚生育有產假嗎?
一、公民未婚生育有產假嗎?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在此並沒有區分已婚女職工與未婚女職工,也就是說,只要是女職工,就享有產假。
結論很明確:女職工未婚生子或,有權享受產假。單位不能以女職工未婚而剝奪她們法定的權利。
二、單位能辭退未婚先孕的職工嗎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第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首先,該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婦女、胎兒;另一方面,未婚先孕者,同樣存在婦女、胎兒問題,這些婦女、胎兒同樣需要保護,目前無任何法律、法規將該婦女、胎兒排斥在保護之外。其次,無論是《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還是其他法律、法規中,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並沒有區分是已婚還是未婚。
2、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中,明確規定應當辦理結婚登記、實行計劃生育,未婚先孕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該規定,但這隻能說明,未婚應當受到來自這些方面的處罰,如承擔社會撫養費罰款等,而不等於你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3、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該規定並未將未婚女職工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未婚先孕的行為確有不妥,但以未婚先孕為由,解除與她的勞動關係,不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中針對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相關規定。如果解除就是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或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對於女性員工的勞動權益保護是非常的關注的。比如說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是享受到一定的產假的,用人單位不能夠以任何的理由辭退懷孕的女性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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