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代理合同糾紛有那幾種情形?
伴隨經濟發展越來越快,招商代理逐漸成為很多人選擇的生財之道。經濟一體化的實現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都極大的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正是由於經濟平穩發展,眾多的外資企業選擇入駐中國,與此同時,國內的招商代理競爭也愈加激烈,招商代理合同糾紛有那幾種情形,在進行招商代理合同簽訂的時候,應多加了解。
(一)因合同委託書授權不明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在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情況下,之所以令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是因為對於委託書授權不明這一事實,委託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因而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結果;之所以令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是因為代理人明知委託書授權不明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的,顯然也存在著過錯。在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情況下,如果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那麼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是被代理人在有權代理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因委託書授權不明而導致代理行為無效或者被相對人撤銷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的責任往往是締約上過失責任。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的連帶責任,在順序上並無限制,第三人既可以向被代理人提出請求,也可以直接要求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因合同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的規定,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認的,應當由無權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對第三人不負任何責任。無權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既可以是由無權代理人履行其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由無權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仍然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無權代理人即無需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因合同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bb條第2款的規定,因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當向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因為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一旦接受委託人的授權,即對委託人產生代理其從事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的義務。在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時,就構成對這一義務的違反,因而應對被代理人承擔義務不履行的責任。當然,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委託合同,那麼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的行為,往往也構成對委託合同的違反,因而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中代理人和第三人對被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4款又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之所以令代理人和第三人對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往往是因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惡意串通行為構成了對被代理人的共同侵權。僅僅是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還不足以成為讓第三人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
(五)合同代理人和合同被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67條的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之所以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是因為對於代理人所從事的違法行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具有過錯,而且給第三人造成了損害。第三人所受的損害,通常是因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產生的締約上過失責任或者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第三人明知代理行為違法,對於因此產生的損失即應由第三人自己承擔,而不能請求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六)合同中轉委託代理中的法律責任
所謂轉委託代理,也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代理權轉委託給第三人行使時而產生的代理。
轉託代理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必須存在著本代理;
第二,代理人須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選任轉託代理人;
第三,轉託代理人的代理權範圍不得大於代理人的代理權範圍;
第四,轉託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代理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據此規定,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將代理權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給第三人行使時,必須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的,轉託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此時應由代理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也即由代理人向與轉託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的相對人承擔履行合同或者損害賠償的責任。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夠證明轉委託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作出的,那麼被代理人就不能拒絕代理人的轉委託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在將代理權轉委託給第三人時,應當採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轉託代理人指明轉託代理權的具體許可權範圍。
招商代理合同糾紛有那幾種情形從上文我們可以有所瞭解。因此在招商代理的過程中,代理人不可單方面的將代理權給予第三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對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法律解釋權予以說明,所以必須對招商合同加以重視,雙方合理溝通,確保合同有效,用合法的書面合同保護雙方的權力,才能更好的防止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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