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是買方還是賣方?
一、出賣人是買方還是賣方?
出賣人是賣方。
出賣人一般是指通過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的人。
二、出賣人的義務
1.交付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3.確保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交付標的物。
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款支付給出賣人貨幣,是以單價乘以數量確定下來的,出賣人收取了該數量的價款,就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量交付標的物,少交,是違反合同約定侵犯買受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補足,並承擔違約責任;標的物的單位價額,是標的物質量的金錢價值,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確保出賣人獲得收益的保證,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不得降低質量檔次交付標的物,因交付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質量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出賣人承擔。
4.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
合同約定的期限,是雙方協商約定的,在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賣方應按期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方發生了某種事先未預料到但不是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標的物,應事先徵得買受方的同意,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為保障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人應擔保其出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完全轉移於買受人,第三人不能對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這就是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買受人於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時,則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於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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