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對應的職責和義務是什麼?
1、 支付價款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義務,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對應條件。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價款作出約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履行義務。即使買賣合同當事人未就價款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不導致合同不成立,可通過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標的物的價款。支付價款有兩種形式,對零售或者小額買賣,可在交付標的物時一次支付結清,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使結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種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結清的大宗貨物買賣支付價款的方式。
2、 檢驗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620條的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其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如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間內履行檢驗義務,一旦標的物出現瑕疵,則不能再要求出賣人對其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買賣人在履行檢驗義務時,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託他人。對於檢驗標的物的地點,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應在交付地檢驗。
3、 通知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621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買受人在履行檢驗後,如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應及時通知出賣人。如果買受人怠於通知,則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出賣人明知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則買受人不受應通知時間的限制。
通過對標的物的檢驗,買受人如果發現標的物的數量、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應當對標的物妥善保管,並向出賣人發出異議通知。買受人的異議通知義務是法定義務,因此買賣人必須履行此義務後,才可向出賣人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在合同的檢驗期間內或合理期間內或目標的物收到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均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合同約定。即使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真的存在數量不符或質量瑕疵的情況,買受人也無權向出賣人主張補足數量或承擔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的責任。
以下就是法律上規定的買受人對應的職責和義務規定,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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