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如何承諾具備法律效力?
對合同效力的有效性存在懷疑時,合同當事人就可以前往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來對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但隨之而來的,就是雙方得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解決的關鍵,在於確定當事人的承諾是否生效的依據和標準。
(一)確定承諾生效的標準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的效果在於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諾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斷承諾生效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承諾生效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
所謂到達,指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的範圍內,如要約人的信箱、營業場所等。至於要約人是否實際閱讀和了解承諾通知則不影響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一旦到達於要約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作出,則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行為,即可使承諾生效。
(二)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1、承諾遲延
承諾遲延也稱承諾遲到,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承諾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約規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時間,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產生效力。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這就是說,對於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不願承認其為承諾,則該遲到的承諾為新要約,要約人將處於承諾人的地位。
2、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不能再撤回承諾。
綜上所述,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確認合同效力需要在承諾生效的前提條件下進行,因此承諾應與合同要約保持一致,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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