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需要變更嗎?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需要變更嗎?

一、勞動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需要變更嗎?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需要變更,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是合法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係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已經改變的現象。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

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合同關係的主體。

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關係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物件,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係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係;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係;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採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三)合同的變更須勞動合同的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式的,在我國法律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

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這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勞動合同簽訂之前,勞動者需要關於勞動合同的內容仔細閱讀,確定無誤才能夠簽名。日後如果關於勞動合同想要變更的話,可以和對方協商再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甚至是變更勞動合同主體。但是勞動主體發生變化,需要及時的在三方協議當中予以變更。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