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連續履行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買賣合同連續履行訴訟時效是多久?
買賣合同連續履行訴訟時效為三年。
《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絡在一起的。
如原來的《德國民法典》第477 條規定:解約或減價請求權,以及欠缺保證品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出賣人惡意不告知瑕疵外,對於動產,自交付之日起經6個月時效消滅,對於土地,自交付時起經1年時效消滅。這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瑕疵擔保人,即出賣人的法律責任。由於原來中國違約責任採用過錯歸責原則,學理和相關立法都承認在買賣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擔保,因此規定一個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必要的。
中國《合同法》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為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將這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確定為1年。這在繼續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的國家也有相應的變化。德國在債法修改後,也是儘量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強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於債的不履行,並將其訴訟時效區別情況予以延長。
在通常情形,瑕疵擔保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買賣標的物交付後3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在建築物情形,消滅時效為5年;在特定的權利瑕疵情形,為30年(注:具體內容參見2002年1月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438條規定。)。如果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則適用3年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並且對消滅時效的起算適用主觀定義的標準,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人時起算。
二、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的法院管轄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自日常生活是十分常見的,對於可能會頻繁買賣商品的商家,可能會與某一股東的商鋪簽訂連續履行合同,若是違反此類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訴訟時效的三年之內,書寫訴狀之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時效可能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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