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要求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對方行為違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讓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合同期滿後再去起訴,繼續履行不太現實,只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
二、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於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三、繼續履行和損害賠償的適用
繼續履行和損害賠償是兩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關於二者在違約責任承擔中的具體適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陸法系以合同的繼續履行為主,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為輔,而英美法系以損害賠償為基本的救濟方式,繼續履行為衡平法上的救濟方式,只有在損害賠償不充分不公平時才適用。產生這種區別的重要根源在於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約理念。大陸法系基於道德的觀念,認為:諾言、協議必須遵守,否則,國家和法律將強迫履行。英美法系則認為:問題不在於諾言應被強制遵守,而在於對諾言加以認真考慮的承諾人在契約違反後不受損害,因此,損害賠償幾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種合理的補救方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當一方違約的時候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或者是支付違約金,如果對方拒絕支付的話是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但是需要注意訴訟的時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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